各县(市)区负责所在地重点项目前期和推进工作,并积极主动做好辖区范围内市级重点项目的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用水用电、综合治安等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重点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责任制度,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以及廉政责任制;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事故;认真做好环保、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要精心组织,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项目进度、完成年度计划、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情况将作为考核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业绩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重点建设目标任务
(一)完善重点项目定期通报制度。市级重点项目责任部门要积极与分管项目业主联系,及时掌握项目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形象进度、拆迁交地进展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按要求统计并填报“福州市重点项目月度信息报表”。市重点办对全市重点项目月度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以及各相关单位通报各责任部门分管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包括投资完成率、计划新开工重点项目开工率、拆迁交地完成率等)、各重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工程进展、拆迁进度、存在问题等)和相关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等。
(二)健全重点项目督查制度。项目责任部门要对市级重点项目(主要是政府行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等进行全面实时督查,并组织分管项目、参建单位开展检查考评。市重点办根据“五定”(定年度投资、定年度形象进度、定项目业主、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原则,不定期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协调、服务以及责任部门管理促进等情况进行督查,每季度会同市效能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质检站及相关部门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年末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全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效能监督办法,对市政府议定的重大协调意见及时备案与跟踪督查,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考评进行挂钩。
(三)强化重点项目协调制度。重点项目责任部门要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各县(市)区要配齐配强各级重点办的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存在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力度,做到未动工项目天天促,即将动工项目十天一调度,已动工项目一月一调度,与此同时,每周召开项目协调会,确保大部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涉及其它部门或跨区域的综合问题和重大问题,各责任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及时报请各相关部门解决或由市重点办对项目问题进行汇总后提请各相关部门解决。各相关部门应于接到报送问题的4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时限等作出明确答复后反馈市重点办。市重点办根据反馈意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协调会、计划新开工项目推进会或建设项目促进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将统一报请市政府予以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