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
重点项目是我市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其支撑、导向、示范的基础性作用,对进一步树立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市级、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项目业主单位三级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市政府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行总调度、总协调,市领导按责任分工对重点项目实行挂钩分管。
(二)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为所管辖的市级重点项目责任部门,主要行政领导为市级重点项目第一责任人。各责任部门要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实时监测项目进展,定期检查工程质量和实施情况,协调项目困难与问题,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市直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市属项目和跨区域重点项目的管理、推进、建设和配合等责任。市发改委、市重点办负责对全市重点项目的计划安排、跟踪督查、协调促进和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帮助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市经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港务局、市卫生局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管辖项目的前期、启动和建设等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配合推进工作,通过加强指导,简化程序,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市电力、交通、邮政、电讯、供水、供气等部门负责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用电、运输、邮电通讯、用水、用气等方面的需要;市财政、市审计等部门负责做好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