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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2、因装订问题导致公证书发生漏页情况,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装订问题导致公证书发生漏页情况时,如有工作笔录、封存的光盘等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允许公证机关对此进行补正。
  13、公证机关使用委托公证方提供的设备进行了涉及计算机信息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客观性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以公证机关使用委托公证方提供的设备为由对公证客观性提出质疑,且提出合理理由的,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对公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14、当事人对公证证明过程提出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对于公证证明过程提出异议,且提出合理理由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公证活动记录予以证明,也可以向公证机关调取相关工作记录。
  15、域外证据是否要求必须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答: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对于能够从官方或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检索文献等证据材料,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对方当事人仅以未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四、司法鉴定部分
  16、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对方同意鉴定,鉴定申请亦符合鉴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准许;虽然对方不同意鉴定,但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予以准许。
  17、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委托鉴定?
  答:在同时满足下列各条件时,可以委托鉴定:
  (1)待鉴定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
  (2)待鉴定问题与案件存在密切关联;
  (3)待鉴定问题属于事实性问题;
  (4)双方当事人对拟通过鉴定查明的事实存在争议;
  (5)待鉴定问题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查明。
  18、鉴定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鉴定范围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在鉴定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鉴定范围,但是当事人提出变更鉴定范围申请,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或者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是确有变更必要的,可以变更鉴定范围。
  19、委托鉴定前,鉴定材料是否应当经过当事人认可?
  答:委托鉴定前,鉴定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认可。
  20、当事人在公告名册之外选择鉴定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名册范围内选择鉴定机构。因公告名册中没有适当机构,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公告名册之外选择鉴定机构的,可以在审查确认该机构资质后委托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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