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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7、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就其侵权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原告举证证明了以下事实的,可以认定其已就侵权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
  (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对“接触”的证明不只局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已实际接触原告作品的情况,原告举证证明被告有“合理的可能”接触过原告的作品的,也可以认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8、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原告就双方的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应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源程序、文档等文件相同或者相近似;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的源程序等文件或者被告拒绝提供其源程序等文件的情况下,原告举证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虽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是被告的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就双方软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主张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9、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就其反驳侵权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答: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下列事实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已就反驳侵权的主张完成了举证责任:
  (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
  (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源于第三方;
  (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
  (4)其他造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合理理由。
  10、在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案件中,“音源同一性”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原告应就被告的录音录像制品与其录音录像制品的音源具有同一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证明双方的录音录像制品中的表演者、词曲、编曲等因素相同的,可以认定双方的录音录像制品音源同一;被告提出异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公证、认证部分
  11、当事人以公证书存在笔误为由对公证书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公证书笔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由公证机关进行补正;公证书笔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原则上允许公证机关对相应的笔误进行补正,但是补正行为可能影响关键事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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