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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7年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的通知


  1、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按照省国资委上年核定的基数、企业实际完成经济效益和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办理。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坚持既挂上也挂下,做到既负盈又负亏。

  2、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对企业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凡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改进挂钩效益指标,合理调整指标权重。新挂钩企业不再与实物量指标挂钩。原复合挂钩的企业要逐步降低实物量指标比重,2007年实物量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0%。

  4、因改制、主辅分离等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中减少了子企业的工效挂钩企业,依据子企业数变动情况,按上年实际发生数扣减工资总额基数;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再纳入工效挂钩范围,并按上年实际发生数,调整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基数。

  (三)加强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1、规范企业工资性收入来源渠道。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省国资委核定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之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工效挂钩企业新增工资一律从经济效益中提取。

  2、因经济效益下降,没有能力提足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的企业,必须按照实提工资总额进行分配,不得按上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分配并记录拖欠,以后年度不再补提。长期亏损企业应主动降低工资水平,但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放长假且未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支付基本生活费。

  3、省管企业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增资政策之前,应报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后再组织实施。企业无能力执行的增资政策,可暂缓执行,但应如实告知职工原因。企业不得制定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分配措施。省管煤炭企业2007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在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的基础上增加2007年工资总额基数。

  4、严格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对2006年实提工资超过应提工资总额的企业,其超提部分要调整应付工资账户余额和相关经济效益指标。企业超提工资、侵害所有者权益的,省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

  5、适当控制部分企业工资总额过快增长。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当年平均工资3倍的,实发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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