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7年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的通知
(鲁国资分配[2007]4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做好省属国有企业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和2007年工效挂钩方案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省属国有企业要依据工效挂钩政策认真编制工效挂钩方案。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结果和本通知要求编制2007年工效挂钩方案。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测算的基数上编制工效挂钩方案。企业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核对工效挂钩有关数据,以保证申报及清算数据详尽、准确和真实。省国资委派出财务总监的企业要经过财务总监审核。
(二)企业应填报2006年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资基金清算表(见附件1),并形成2006年工效挂钩清算请示和2007年工效挂钩方案正式文件一式二份,于5月30日之前报我委。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集团公司分解到子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各一份。有单列工资项目的企业还须附:新扩建项目开工的批复、视同完成税利的缴费凭证、成建制划入或划出企业的有关文件等。
(三)为进一步了解省管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各省管企业在报送工效挂钩方案时,报送一份介绍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二、有关要求
(一)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工效挂钩
1、工效挂钩管理仍是目前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额的主要形式。原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制订、申报工效挂钩方案。新挂钩企业以省国资委清算确认的2006年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为基数核定工效挂钩方案。
2、工效挂钩原则上实行企业集团总挂。只有部分子企业工效挂钩的省属国有企业要将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子企业纳入工效挂钩范围,统一进行工效挂钩清算和申报工效挂钩方案。
3、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必须符合“两低于”原则,其实际工资增长不得超出提取的工资总额。
(二)改进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严格进行工效挂钩清算和方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