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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失效]

  八、出具查账报告的资格要求
  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应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由2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九、对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查账报告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关系到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各征管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质量,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查账报告。在初审阶段须检查企业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核对查账报告披露的涉税内容,对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一律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齐或修正;对不按规定要求出具查账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各征管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落实本通知的各项具体要求,对企业和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通过发送资料、政策咨询、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辅导,进一步增强企业纳税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和依法纳税。
  十、各征管单位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本通知执行情况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十一、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查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三)(略)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四)(略)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五)(略)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略)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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