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B类申报企业,账载收入总额和经费支出总额的调整金额;查账报告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减(免)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企业和地方所得税额、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及企业采用B类申报的具体原因,包括是否符合核定征收法定条件等。
(二)披露企业不同意按查账报告确认数进行调整的内容和金额。
六、查账报告形成过程中,对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重点披露项目之外再增加其他项目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作文字说明,并列明计算过程和涉税金额。
七、查账报告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A类申报企业查账报告应附送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附件1);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二)》(附件2);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三)》(附件3);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四)》(附件4);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五)》(附件5);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附件6)。
(二)采用B类申报的,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B类申报)》(附件7)。
(三)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财税〔2005〕109号规定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附件8)。
(四)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附送《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附件9)。
(五)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附送《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规定的6张附表。
(六)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附送《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表》(附件10)和《增值税纳税情况审核附表(一般纳税人)》(附件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