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披露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和变化前后所使用的方法。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不留残值的,应对其不留残值的原因等情况作出说明。
(五)产品出口企业需享受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详细说明企业本年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比例及其数据来源和计算过程。
(六)企业需分期结转应税所得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的大额非货币资产的,应分别说明上述投资收益和非货币资产的具体内容、数额及其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取得的时间、分摊年限、历年已分摊金额、收入额有否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七)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说明技术开发费列支的范围、标准、金额和核算方法。
(八)对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应详细说明坏账损失的类型、原因、发生的时间、上年度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税前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
(九)对外国企业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情况,应说明管理费列支的依据,本企业分摊额;管理费发生期和实际支付期是否一致,实际列支额是否符合税法和穗国税发〔2004〕37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外国银行分行据实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的情况,应说明按税法规定计算摊列总行管理费的方法和总行管理费核定额有无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规定的限额。
(十)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借款利率高于同类、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情况,应说明超出商业贷款利率不得列支的借款利息及其计算过程;企业有逾期未到位的注册资本的,应说明相应不予列支利息额的计算过程。
向外提供贷款的企业与借款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说明关联方名称、关联方借款的金额、借款利率、同类、同期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以及按独立企业应收取的利息;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是否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004号)的规定。
(十一)企业当年度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的,应说明该固定资产的受让价格、受让价格的合理性、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本年度计提折旧金额等情况。
(十二)企业当年度在所得税前扣除货币资金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等财产损失的,应详细说明发生损失的类型、原因、时间、扣除的依据、计算过程等情况;逾期备案扣除的,应说明财产损失有否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十三)企业改变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折旧方法的,应在查账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