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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失效]

  一、纳税人提供的查账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二、查账报告应说明审查的总体程序和方法。
  三、查账报告应反映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一)对纳税人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提出意见。其中: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在年度申报时附报的资料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102号)、《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4〕377号)和本通知第四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应提出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调整情况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完整的披露。
  (二)对本通知要求附送的情况表,查账报告中披露的依法申报金额(情况)与企业账载金额(情况)不一致且涉及税收调整,或只涉及会计调整的,均应在查账报告中说明调整金额、原因、依据等情况,并列明计算过程。
  本通知所指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查账报告核定数,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账载金额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确认的纳税申报数;金额按人民币或依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三)纳税人生产、经营内容涉及改变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等情形的,对原适用的情形和改变的内容,应在查账报告中作详细和完整说明。
  四、凡涉及下列事项的,纳税人应在提供的查账报告中作重点说明
  (一)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工资支付标准(计时、计件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际发生的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总额等情况。
  (二)对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应说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本年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坏账准备部分及本年已收回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是否已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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