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0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6]1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税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
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明确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