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岗位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使其岗位和收入稳定。
(二)在城区街道、县城镇以上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和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扶持到户、到人,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支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长期坚持、跟踪帮扶、促其脱贫。
(二)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契机,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创业基地,发挥基地加农户的优势,通过开发工作岗位,发展福利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三)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县(市)区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给予特别扶助。
(四)帮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转业的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转业转岗能力,鼓励、引导他们参加针对性强,实效性明显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创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其就业。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本人年度缴纳养老保险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