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
在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创办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县(市)区级、市级创业带头人,县(市)区和市分别给予不高于1万元、5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等,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
市将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有偿或无偿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含福利企业),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保证其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对福利企业返还的各项税金,要加大对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各级民政、税务、残联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