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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28号)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使更多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

  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达不到3000元、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残疾人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局长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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