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07〕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6〕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建设,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方针,以城镇社区为创建对象,以促进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就业为目标,重点帮扶“4050”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完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增强社区就业服务功能,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到2007年年底,全市3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08年年底,全市4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到2010年年底,全市60%以上的社区基本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三、创建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是指城镇社区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总体就业达到较高比例。具体创建标准为:
(一)社区内劳动者总体就业达到96%;
(二)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
(三)失业人员均被组织在积极的就业准备中。
四、评审奖励办法
(一)凡是达到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社区,由街道(乡镇)初审后报区、县(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机构认定。
(二)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区、县(市)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进行抽查,对符合标准的予以通报表彰。
(三)对充分就业社区达到规定比例和成绩突出的区、县(市),由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奖励额度根据奖励基数和达标社区个数确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应安排相应经费用于创建工作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