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全市消防产品生产、维修单位和消防工程施工安装或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监督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列管。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行政区划,根据《
消防法》第
十六条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在3月底前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调整,把本辖区内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列为主要消防监督管理的范围。同时,各县(区)公安机关要明确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之间的监督范围,并按照《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直接审核验收以外的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3.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濮阳市城区以外或城区内3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场所实施开业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调查处理重特大火灾事故。
5.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消防教育培训。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有关场所从业人员实施消防培训。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1.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除上级公安消防机构直接列管以外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监督管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文件为依据)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3.公安派出所对个人处予警告、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予警告、3000元以下(含3000元)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按照公安机关内部程序审批后直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