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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范围、责任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消防监督管理原则
  根据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全市消防监督管理实行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全市范围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市政府备案,并直接负责其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予以配合;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列管的重点单位除外),并报当地政府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备案,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辖区派出所予以配合;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明确列管的单位和直接办理的业务范围除外)。
  二、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列管。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将市城区范围内的28个单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附后),负责对其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重点负责以下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濮阳市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2)各县辖区内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设置自动消防工程的建筑;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建筑;市级以上重点工业项目;易燃易爆生产、贮存场所;跨县(区)工程项目。
  3.市城区内公共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 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对直接受理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濮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列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6.消防教育培训。对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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