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见本通知附件3。
(四)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修改如下:无论是否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和财税〔2005〕109号规定已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均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见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8)。
(五)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修改如下: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均应附送《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
(六)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第(五)项要求附报的6张附表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附表见本通知附件4、5、6、7、8、9。(也可见《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申报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65号)附件1-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98号)第
十三条要求查账报告附列的汇算清缴附表1-6资料同时作废。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具查账报告时应对企业填写的6张附表加具审核意见。
(七)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10调整为附件16、附件11调整为附件17。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六)(略)
3.关联交易名单表(略)
4.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5.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略)
6.涉外房地产企业公共配套设施预提费用计算表(略)
7.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略)
8.涉外房地产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计算表(略)
9.涉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