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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失效]


  上述披露内容可以在本通知第七条第(五)项要求附送的申报表附表资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意见”栏中填写,也可以在报告中进行文字说明。

  二、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七条的修改

  (一)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修改如下:

  1.原“三、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项目下增加“取得边角料、废品收入”项。

  2.原“六、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计”项目下分别增加“运费”、“通讯费”、“差旅费”项。

  3.原“八、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项目下“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项修改为“非货币资产投资所发生的财产转让收益”。

  4.原“十一、不得税前列支的项目”项目下:(1)“不据实列支的关联企业管理费”修改为“关联企业管理费”;(2)“没有合法凭证的支出”修改为“没有合法原始凭证的支出”;(3)“年末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预提、预列的成本、费用(依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和“三金两费”除外)修改为“不符合税法规定预提的成本、费用”;(4)增加“没有接受关联企业劳务服务而列支的关联企业劳务费”。

  5.原“十二、其他”项目下增加“取消审批后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项。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表(A类申报)(一)》见本通知附件1。

  (二)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修改如下:

  1.删除“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金额”、“本年技术开发费较上年增长比例(%)”2项。

  2.将“是否有相关合法凭证”项改为“是否有相关合法原始凭证”。

  3.增加“可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项。

  4.将“技术开发项目名称”项和“当年开发费预算”项对应“企业账载金额(情况)”栏和“调增(减)金额(情况)”栏改为应填项。

  修改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情况(A类申报)(六)》见本通知附件2。

  (三)对穗国税发〔2006〕11号文附件9:《关联交易企业名单表》修改如下:增加“关联交易内容”和“关联交易金额”2栏,并对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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