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十六)项修改为:存在关联交易的,列明与各关联企业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类型,并按关联交易类型分类统计、列明交易金额;对分摊关联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的,应说明分摊的标准。
(三)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增加4项内容,作为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第(二十二)项和第(二十三)项。
增加后的第(十九)项内容为: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成本与上一纳税年度相比增加(减少)幅度达30%以上的,应对其原因作说明。
增加后的第(二十)项内容为:对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03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 “其他”栏有金额反映的,应详细说明其内容和对应金额。
增加后的第(二十二)项内容为:对年度申报表附表(A1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纳所得税情况表》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有金额反映的,应对调整的项目、内容和金额作说明。
增加后的第(二十三)项内容为:涉及对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调整的,应列明该调整事项所属的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
(四)增加对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具的查账报告披露的内容,作为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二十一)项,披露内容如下:
1.企业是否正确使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对已实现销售的项目,应列明最终确认收入的依据和确认房地产销售开始的依据。对销售已实现,但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应列明项目(期)的名称、销售开始的时间。
3.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土地开发成本的详细构成及金额。
4.确定本年度各成本计算对象的总可售面积、已售面积等信息的来源。本年度总可售面积与上一年度相比有无变化;如有变化,应说明其变化情况及原因。该纳税年度项目单位成本与上一年度相比较变化情况的文字说明。
5.对多项目开发的企业,披露各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期间费用的发生额。不能直接确定受益对象的,本年度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期间费用等在各受益对象中分摊的计算过程和分摊金额、余额;本年度竣工的土地开发成本、不能有偿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在各受益对象中分配的计算过程和分配金额。
6.该年度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及成本分摊情况。对本年度已竣工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实际成本与预提费用不一致的,是否调整竣工当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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