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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69号 2007年3月20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对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和《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0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作如下修订:

  一、增加披露的事项

  (一)穗国税发〔2006〕11号文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对企业列支的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应详细说明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工资支付标准(计时、计件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本年度与以前年度相比较支付标准有无变化、企业年度职工在册人数、应付工资总额、实发工资总额、实际发生的除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外的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总额等情况;对在税前列支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金,应列明计提的依据、比例和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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