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科教[2005]20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
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天津市建筑节能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均实行建筑节能备案,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及托幼、旅馆、医院病房养老院等。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区县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手续。
三、市内六区的居住建筑项目到市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北辰区、津南区、西青区、东丽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的居住建筑项目到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
四、建立建筑节能统计制度,区县墙改办每月要向市墙改办报告节能建筑备案情况。市墙改办定期向建委汇报建筑节能统计情况。
五、建筑节能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到施工图审查机构领第一次审查意见同时领取取天津市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也可到市墙改办、区县墙改办领取。
2.在审查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填写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并盖章,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盖章,由建设单位持备案表到市(区县)墙改办办理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
3.市(区县)墙改办根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节能工程备案表核实无误后盖章,准予备案。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二份(竣工验收资料一份)、施工图审查机构一份、墙改办一份。
4.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工程告知性备案登记表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资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