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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濮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濮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政文〔2007〕19号)


清丰县、濮阳县、范县、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1〕16号)要求,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高速公路征地的实际情况,现将濮范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用土地费用补偿标准为每亩19500元人民币(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包括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地上种植物、养殖物补偿费、农田配套设施补偿费及清点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等综合费用(不含县级以上电力、电讯、通讯等设施的拆迁)。由土地所在县(区)政府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青苗补偿费夏季按780元/亩;涉及零星菜地的,据实按菜地补偿青苗费1398元/亩。
  四、涉及电力、电讯、广播电视、水利等设施拆迁费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行。
  五、临时用地补偿。濮范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临时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由沿线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临时用地补偿1000元/亩。建设用地取土由沿线国土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取土合同。取土用地要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把用地与节、改、造地结合起来,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为便于复耕,在耕地上取土一律留表土0.5米,挖土深度1.5米,还活土0.5米,涉及在耕地上取土的,按影响耕种时间每季青苗补偿费5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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