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建设部《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6]827号)和《建设部
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人员范围:
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并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人员。
二、申请注册须提供材料:
1、每个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每个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由申请人贴在注册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在背面写清姓名及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3、每个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按要求贴在注册申请表中指定的位置;
4、每个申请人填写信封一只:(便于发放注册证时通知,信封由各区、县房地局市场科提供。)
三、申请办理注册时间、地点:
2007年4月20日-25日,由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将本公司执业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向公司备案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市场科,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各区、县房地产市场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材料的审核,并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对注册人员的执业单位进行核对,对同时在2个及以上经纪机构执业的人员不予办理注册手续;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注册人员数据库(Excel格式,请一定按照顺序录入数据库内容,例:姓名、国籍、所在省等),随注册申请表一并于4月30日前上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本市已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对各区县上报的申请注册材料及注册人员数据库进行汇总后于5月10日前报送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