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7〕42号 2007年3月2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依法支持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汕国税发〔2006〕13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号),现就我市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57号)规定,涉税鉴证业务应当由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进一步明确: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由各区、县局组织,采用抽样检查的方法,每年对每个税务代理机构抽样检查面不少于10%(包括对部分注册资本及经营规模较大,存在涉税案件或未尽税务事宜的纳税人),并做好检查记录(附件1)。抽样检查可采用先由相应业务部门组织对涉税鉴证材料进行静态审核,归集重点或疑点问题再到实地进行复核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查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记录上报市局相应业务部门备案,并送同级征管部门一份;征管部门负责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下半年总结材料(内容包括涉税鉴证总户数,各税务代理机构代理涉税鉴证户数、抽样检查户数、其中有问题户数、处理情况及改进建议等,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有具体事例)报市局(征管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