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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十一)加快人才培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的综合培训体系和卫生监督培训基地,注重卫生监督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氛围。要实施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队,全面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二十二)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本市有关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等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办公用房应满足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调查取证、办理发证、投诉接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卫生监督执法车辆按照每6名卫生监督人员不少于1辆、现场快速检测车辆和卫生监督应急指挥车至少各1辆的标准进行配备。
  (二十三)加强信息化和法规、标准建设。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当适应政府信息化工作的发展要求,加强信息网络硬件和软件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规、标准的研究,完善卫生监督标准体系,逐步提高法规、标准的应用能力。
  (二十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卫生监督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考虑,并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管理,适时启动和实施对卫生监督检验支持机构的认定认可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及有关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的技术支撑作用。
  八、加强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完善的卫生监督体系,是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保障,也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卫生部文件精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切实加强领导,积极争取本级人事、编办、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逐级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起到效果,推动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发展,为全社会逐步形成管理相对人自主管理、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卫生监督工作新机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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