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八)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对本级监督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考核评议;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实施卫生行政审批、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依据《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十九)加强卫生监督稽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专门部门承担稽查工作,并配备专职稽查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稽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行为的稽查,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对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执法行为的稽查,并根据稽查结果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组织全市性的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日常稽查,及时发现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七、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二十)推进学科建设。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充分发挥学科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在卫生监督学科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确定卫生监督学科建设的目标,营造良好的学科发展氛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加强卫生监督应用科学的研究,努力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和医疗执业为主的专业卫生监督学科体系,保障卫生监督的可持续发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