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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十)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人员准入。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在职在编人员,按照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实施办法进行管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后,对于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新进人员的招录,严格按照公务员招录条件、程序和方法,经考试后录用。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商区县人事局组织实施。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结合本区域范围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重点充实、加强一线监督人员,尤其是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注重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辅助支撑作用。对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现有在编人员,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统筹规划下,分批分类过渡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对不符合过渡条件的在编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卫生监督员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卫生监督员队伍管理,继续开展卫生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制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要加强在岗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制定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继续优化卫生监督员学历结构,提高卫生监督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力争到2010年,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卫生监督员达到60%以上。要加大对卫生监督员的考核,做到奖惩分明,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监督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或不合格的卫生监督员坚决处理。
  四、落实卫生监督经费
  (十二)经费来源及用途。根据公共财政和市、区县两级财政体制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所需经费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开展业务所需的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卫生法制宣传、卫生标准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人员培训、投诉举报奖励、稽查、制装等业务专项经费,房屋基本建设与修缮、信息化建设、执法车辆和执法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等发展建设专项经费。
  (十三)经费核定及使用办法。人员经费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同类行政监督执法部门人员经费标准予以核定,因工作需要招聘录用的非在编人员经费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公用经费参照同类行政执法部门的定额标准核定;因开展业务所需的抽检、专项整治、查办案件、卫生法制宣传、卫生标准化、人员培训、投诉举报奖励、稽查、制装等列入年度常规工作的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细化每项支出的具体内容、补助标准与计算依据,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活动卫生监督等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对事先无法预料或虽然事先知道但发生的范围与程度无法预料的事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核定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予以调整;执法车辆、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房屋修缮等根据有关配备标准要求和实际工作必需,其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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