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按照建设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管理构架,市卫生局已独立设置卫生监督处,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独立设置卫生监督科,统筹管理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以适应卫生监督和依法行政的需要。
(六)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性质、名称和级别。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属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上海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级别不低于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应当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和“条块结合、条抓块管”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原则上可设置办公室(法制科)、行政科、审核发证科、医疗执业监督科、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职业卫生监督科等六个科室。对于管辖范围内职业卫生监督的管理相对人数量较少的区县,传染病防治与环境卫生监督科和职业卫生监督科职能可进行整合,成立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和环境卫生监督科。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医疗事故处理的机构统一冠名为××区县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可设在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内。
(八)人员编制与职数设置。各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职数设置,根据《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工作意见的批复》(沪编〔2006〕220号)和《关于本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沪编〔2006〕124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精简高效、按需设定的原则进行配备。
(九)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派出机构。管辖面积广的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可参照“每3-5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的原则设置若干个派出机构(分所或执法中队),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在本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人员编制数中解决。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日常巡查和技术难度相对较低的执法任务以及区县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交办的其他执法任务。同时,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机构设置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沪卫人〔1999〕151号)文件,在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内组建的卫生监督综合执法队或分所不再承担执法任务,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三、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