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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8. 定期定额户的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如果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凡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9.个体工商户建账标准有哪些变化?
  新《建账办法》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80000元的。(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10.个体工商户建账方式的确定程序是什么?
  新《建账办法》七条规定:“个体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这就意味着,设置复式账还是简易账,由个体工商户对照条件自行确定,无须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应按国家规定自行建账。税务机关在明确规定复式账和简易账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其主要职责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照已制定的标准,督促检查纳税人是否按规定设置、保管和使用账簿,而不再逐户指定纳税人建账的方式。纳税人建账备案的申请文书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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