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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3份文件的通知

  (5)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5.新《定额办法》对申报与税款缴纳有哪些规定?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业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与其他纳税人一样,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式的选择上也拥有较大的自由,既可以直接上门进行申报,也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等等的申报方式的。不过,其选择的申报方式须经税务机关认可,并且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另一方面,定期定额户在申报方面还有一些更为优惠的政策:其一是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即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其二,简并征期,即将几个征收期进行合并为一个征收期,新《定额办法》规定,对那些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在一般情况下,定期定额户只须进行正常的定额申报,但是当发生下列情形时,也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①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②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③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6.定期定额户在何种情况下应提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在连续的3个月都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新《定额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7.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解决?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必须强调的是: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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