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局此前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各项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与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有抵触的,以上述3份文件及本通知为准执行。
附件:1. 深入学习和理解总局“两个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法
2. 个体工商户建账备案申请书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一
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两个办法”宣传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1997年6月颁布实施的《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
《定额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
《建账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
《定额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
《建账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1.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按照新
《定额办法》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新
《建账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除此之外,根据新
《定额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
《定额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