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筹资金筹措标准、补助资金定额标准及超支补助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必须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待遇
(一)对大学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二)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三)大学生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各院校分别按院校内门诊医疗费用不低于90%、院校外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六、就医和结算
(一)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定点医院由各院校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合理确定。大学生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或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记账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大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院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院校医务部门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经院校转诊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其本人垫付后,回院校按规定报销。
七、院校具体职责
各院校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本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二)加强院校内医务部门建设,有条件的院校应尽量开设医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院校应通过委托邻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途径,确保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