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医保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了健全本市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现就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保障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保障方式
  大学生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和门诊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实行市集中统筹管理;普通门急诊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
  三、管理部门和单位
  (一)市医保局、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管理工作。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三)各院校负责本院校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院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大学生医疗保障资金由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和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两部分组成。
  (一)统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年度50元的标准核拨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使用,年终清算,结余资金抵减下一年度经费。
  (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每生每年度45元的标准通过原渠道核拨至各院校,年终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