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义务监督员证;
(三)义务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义务监督员不应当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第五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向社会义务监督员提供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国家规定按密级管理的除外),对其反映和转递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关心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认证认可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义务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七条 义务监督员来自于:
(一)上海市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代表;
(二)企业中从事过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社会中介组织、各类行业协会的代表;
(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
(五)政府部门、其他组织。
第八条 聘任义务监督员的程序
(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发出聘任信息;
(二)义务监督员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推荐单位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拟聘用的义务监督员及所在单位协商后,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推荐登记表》;
(四)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向义务监督员颁发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的聘书及《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证》。
第九条 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期为每届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向社会公布义务监督员名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上海市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人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对义务监督员的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