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施行上海市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07]2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
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本市认证认可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作用,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上海市认证认可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监督作用,规范认证工作,提高认证认可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聘任、日常管理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
(一)在工作范围内对认可机构、认证机构、认证检测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认证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宣传认证认可相关知识、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举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认证认可工作公正性、规范性、有效性及认证认可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转递人民群众来信、来电举报及投诉;
(六)协助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核实所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积极参加社会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相关活动;
(八)办理国家认监委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活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