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燃气器具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川价函[2007]123号 2007年4月18日)
四川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你站《关于天然气气质检验项目收费的请示》(燃具站〔2006〕第1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天然气气质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
│ 收费项目 │ 标准(元) │
├────────────────────┼────────────────────┤
│发热量MJ/立方米 │ 9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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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度kg/ 立方米 │ 980.00 │
├────────────────────┼────────────────────┤
│硫化氢mg/ 立方米 │ 1450.00 │
├────────────────────┼────────────────────┤
│水露点℃ │ 1900.00 │
└────────────────────┴────────────────────┘
二、此函规定收费项目属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凡接受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检验项目,所发生的检验费按《
产品质量法》规定由委托方支付,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三、此函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在具体执行中由你站与委托方在规定标准以下协商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