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价发[2007]88号 2007年4月17日)
各市物价局(三州不发):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小火电机组降价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范围,按照703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办理。
二、对应降低上网电价的小火电机组,以四川电网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为准(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328元;安装脱硫设备并投入使用的每千瓦时0.3478元),按703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进行调整。
三、对热电联产机组要在合理分摊电、热成本的基础上,按照补偿供热成本的原则逐步提高热力价格,相应降低其上网电价。具体要求是:属四川电网调度的热电联产机组,在各市政府确定调整热力价格后,需上报省物价局,我局将按规定对其上网电价作相应调整;属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价格和上网电价,由各市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四、对有中外合作或中外合资的小火电机组,按703号文件第二条第六款办理。
五、为鼓励提前关停或按期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703号文件第三条制定实施办法。
六、各市物价局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发改委要求制定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于2007年5月31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汇总全省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七、各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精心组织,保证降价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