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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概况、城市建设、城市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的说明;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3、按照《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4、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

  5、创建工作的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考核办法

  省建设厅接到申请后,对申报城市绿化情况、环境质量指标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城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核。

  七、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城市,省建设厅命名为“广东省园林城市”、“广东省园林县城”,颁发奖牌和证书。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为“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称号。

  九、工作要求

  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城市要本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搞好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建设园林城市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民动员、社会参与。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避免搞“花架子”,搞形式主义,搞突击、一阵风,要做到认识统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工作务实,使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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