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和《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开始接受申报,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一月五日
广东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加快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参照
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国家园林县城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实行申报制,全省各城市(包括各设市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均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省级园林城市(县城)。
(一)城市人民政府已批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制定了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县城)计划;
(二)城市人民政府对照省建设厅颁布的《广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广东省园林县城标准》,认为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
(三)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省级园林城市(县城)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评审当年的4月份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由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提出评定意见,命名“广东省园林城市”、“广东省园林县城”。
五、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