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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淮南市公用局,宿州市城管局:
  现将建设部令第156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是城市供水安全的核心内容。近年来,各地加大了城市供水建设和管理力度,城市供水水质不断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是,我省多数地区供水水源污染严重,相当部分县镇供水设施落后、制水工艺不规范,一些市县供水水质不能完全达标,部分地区预警和应急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城市供水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城市供水存在的问题,抓好本地区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
  (一)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卫生主管部门对饮用水卫生监督负责,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职责,不论城市供水单位的产权结构、隶属关系如何变化,都要确保水质管理工作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要依法处罚城市供水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二)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每年定期检查所辖各市县供水水质,同时要不定期进行随机督察。对于重点流域、水质事故突发地区、水质数据异常以及出现过水质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加快水质检测机构建设。各供水单位均要建立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市公共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取得计量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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