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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停止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建筑业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管函[2007]8号)


广州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行政许可申请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条件,现在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时,其所提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是我省人事主管部门所核发,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资质的条件。

  二、根据国家人事部“哪里评,哪里有效”的规定,凡从省外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我省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或按国家规定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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