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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号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号的通知
(津价费[2007]102号)


天津市铁路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货物运价号的函》(津铁路集团函[2007]72号)收悉。为实现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的货物直通运输,促进天津经济和港口发展,按照铁道部使用全国统一货票和制票软件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调整地方铁路货物运价号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按照调整运价号,保持运价率不变的原则,对应铁道部规定的货物运输品类运价号,将天津地方铁路铁矿石的运价号由2号调整为4号,运价率仍按照2号运价执行,即:每吨5.20元;焦炭的运价号由4号调整为5号,运价率仍按照4号运价执行,即:每吨7.00元。其它货物的运价号、运价率和计价里程等,仍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地方铁路运价的复函》(津价工[1997]23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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