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濮政〔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3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团结奋进、开拓进取,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大力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八次党代会和市五次党代会精神,调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濮阳,市政府决定在“五一”前夕召开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2003年以来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次评选表彰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和对象是:2003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及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劳动者。
2003年4月30日以来被授予省厅局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一般不参加评选;已经获得濮阳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推荐评选;副县级及其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我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竭诚奉献,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4.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抗击重大灾情疫情,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