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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精神,省煤炭管理局为省人民政府正厅级直属事业单位,是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的工作机构。
  一、增加的职能
  1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煤炭行业规划职能。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涉及煤炭循环经济项目规划、计划及相关组织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煤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统筹全省煤炭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研究制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战略。
  (二)研究拟制全省煤炭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全省煤炭工业的发展政策和措施;监督煤矿企业执行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
  (三)研究制定全省煤炭行业实施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指导煤炭行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煤炭工业合理布局;指导全省煤炭企业组建区域性煤炭企业集团,推动规模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全省煤炭行业健康发展。
  (四)组织开展全省煤炭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对生产矿井煤炭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负责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改建和扩建煤矿生产矿井地质报告进行审查。
  (七)负责审查开办煤矿准入条件、改建和扩建煤矿的资格条件;组织对煤炭建设项目及加工转化、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论证审查;负责监督煤炭行业建设工程质量;指导煤炭企业进行质量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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