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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建设部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
(粤建办管函[2007]12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制定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依据,突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充分显示了国家遏制生产重大事故,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为此,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通知》(建质安函[2006]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学习、贯彻修正案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提出了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是国家安全生产领域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运用法律手段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的重大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建设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化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和立法精神,增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认真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方式和时间安排,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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