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贷款业务,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要依据各金融单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额度,对贡献突出的金融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允许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获得贷款融资。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成立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造,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各级企业工作部门要会同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再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再投入机制。“十一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担保行业发展资金,支持担保机构发展,不断提高担保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市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按照政府出资额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偿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以及非政府出资但经政府明确实行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性担保机构。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引导企业强化信用意识,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加快信用企业群体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提供企业的信用信息,企业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征集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以及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快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信用度较高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经金融部门评定为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