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07年2月中旬以前)。
2007年1月下旬成立省清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清理工作。各地也要及时成立清理工作办公室,制定清理方案,搞好动员和具体部署,并于2007年2月15日前向厅际联席会议报送机构建立情况及清理方案。
(二)自查自纠(2007年3月20日前)。
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列出具体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需要保留的要说明具体理由,并提出相关文件依据。
2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直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确、规范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并将自查登记表、统计表及相关文件依据于3月20日前报清理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理,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组织实施。
4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5各级清理工作办公室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开通并公布投诉电话,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受理信访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情况。
(三)审核上报(2007年3月下旬)。
召开厅际联席会议,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和自查报告,特别是对拟保留项目进行分析和审核,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初步审核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审批。
(四)建章立制(2007年4月至5月)。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完善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和规范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及时收集和汇总相关情况,按时上报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编委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省经贸委(省政府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国资委所管企业除外)和所联系的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进行清理;省民政厅要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国资委要对所属企业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事项进行清理;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五、清理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