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九)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或事发单位及受影响的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十)搞好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地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依照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抓好恢复重建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加快实施。
(十二)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十三)抓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并对各类风险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密切监测,确保风险隐患处于可控状态,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防事故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治情况作为衡量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加强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健全预测预警体系,完善信息收集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苗头信息和发展动向,准确预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要拓宽信息来源渠道,通过建立社会公众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基层信息员等多种方式采集信息。要落实信息报告责任制,规范信息报送要素,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为启动应急机制提供可靠依据。
五、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十五)加快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应急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对已经建立机构,但人员未完全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要尽快将所缺人员选配到位。对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的地方和单位,要千方百计尽快按规定办理,确保有人办事。对应急任务相应较少的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地、县两级政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做到职能定位和业务划分明确。省政府应急办要充分履行职责,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加大力度,深入各地各部门进行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