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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工作,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标识是指设置在单位内部用于识别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具有火灾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功能以及设置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提示及警示性标识。
  第四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标识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标识设置情况纳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标识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发现损坏、遮挡、标识缺少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 单位应有以下“三会一标”建设基本资料:
  (一)有消防“三会一标”建设板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三会具体内容要求制作板面)。
  (二)编印“三会一标”建设手册(包含单位简介,消防设施情况介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或说明、逃生常识及注意事项、初期火灾扑救的方法及措施、灭火预案等内容)。
  (三)重要部位、主要通道等明显部位张帖通告、承诺、“三会”挂图等监督性标识。
  第八条 以下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消防认知性标识:
  (一)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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